炎炎夏日,热力袭人,8月实施的新规为保障公民权益带来一股清风。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鼓励市场主体进行市场化竞争,进一步激活基金市场。《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取消和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还利于民。新法简政放权的同时,监察部新规加强对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的规范与监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着力实现“私权自治,公权受限”。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差异化费率鼓励长期持有基金 修改后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8月1日起施行,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实行市场化、差异化的收费费率,对短期频繁交易特定类型基金的行为收取惩罚性赎回费,鼓励长期持有。具体内容包括: 明确费用规定的适用范围。为与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相适应,管理规定将其适用范围明确为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此外,创新型封闭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品种,参照本规定执行。 建立市场化、差异化销售费率机制。根据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在产品设计时自主采用多种收费模式和收费水平,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服务进行差异化收费,鼓励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市场化竞争。差异化费率将使得投资人有更多选择,降低申购与赎回成本。 丰富基金销售费用收取方式。在目前允许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收费基金种类,允许各类基金采用此种收费方式。 征收惩罚性赎回费,鼓励长期投资。为加强对长期投资人权益的有效保护,避免短期交易投资人的频繁交易对长期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管理规定明确,对持续持有期少于6个月的赎回行为强制收取一定比例的赎回费,同时将该费用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 强制性惩罚性赎回费规定只适用于除ETF基金、LOF基金、分级基金、指数基金、短期理财产品基金等之外的股票基金或混合基金。例如,针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还利于民 深化税费改革,取消不合理收费,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题中之义。为进一步落实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财政部、国家发改委7月1日发出《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还利于民。 根据通知,各部委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1项,包括代发电报费、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自行管理)、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申请手续费和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年检费等。免征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农业部门免征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林业部门免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取消或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后,为了保障工作正常开展,通知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规范津贴补贴保障“阳光工资” 自2006年7月起,我国公务员实行“阳光工资”制度。然而,治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仍是公务员薪酬改革中攻坚克难的重点领域。 监察部官网7月12日发布《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下称处分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将进一步保障阳光工资落实,围堵公务员的“灰色收入”。具体内容包括: 明确津贴补贴范围堵住“灰色收入”。处分规定明确,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根据处分规定,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严惩单位领导利用“小金库”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处分规定明确,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明确常见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列举了常见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如: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违反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等。 8月1日起施行的其他部分新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